遗失、损坏书刊等赔偿规定

发布时间:2020-07-17 | 发布人: | 点击量:21527

  为培养读者爱书观念和借阅道德,保障本馆藏书的完整性和系统性,以利书刊的正常流通,更好地为教学、科研和读者服务,特制定如下书刊赔偿暂行规定。


第一条 逾期违约金规定如下:
  1、读者借阅图书应按时归还,外借图书超过借阅期,每册图书每超过一天图书馆将对读者核收逾期违约金0.10元。
  2、读者应在寒、暑假假期内归还的图书,可在开学后两周内还清。超过两周按逾期处理(违约金从开学后第三周起计算)。
  3、读者到外地出差、学习,未能按期归还所借图书,须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,口头说明无效。

第二条 破损赔偿规定
  1、读者在书刊上如有涂抹、勾点、污损、撕毁等情况,若损坏程度较轻,不影响内容完整的,按原书刊价格(原书刊价格不能查明的由本馆估价,下同)付50%的赔偿金(书价不到1元的按1元计赔)。
  2、如损坏程度较严重,需加工整修才能流通的,平装书每本应另赔偿加工费5元,精装本每本应另赔偿加工费10元,影印本每本应另赔偿加工费5元。


第三条 遗失赔偿规定
  1、读者遗失书(刊)需在应还日期之前以版本相同的原版书(刊)或经本馆同意的新版本赔偿。否则,分别按下列情况折付赔偿金:
  (1)图书
  单卷本:参考价值一般而添购困难,且复本量在5册以内的,按原书原价5倍赔偿;复本量在5册以上者,按原价3倍赔偿;参考价值较大的,按原书原价的5-10倍赔偿。
  多卷本:视原书参考价值及本馆入藏复本数量的多少,按原价3-5倍赔偿(原书以整套价定价的,遗失或损坏其中一册或数册均按原书整套价格计算赔偿)。
  读者遗失或损坏特许借阅的保留本或工具书,按原书原价10倍赔偿。
   (2)报刊
  按该报刊订购费的3-10倍赔偿。如属合订本,另加装订费。


第四条 读者遗失馆藏单本或重要配套的原版书,如无法以版本相同的原书赔偿,除补交原书原价外,由本馆决定由借阅人到馆外觅求版本相同的书(刊)以静电复印装订本赔偿,否则按原书原价5-10倍赔偿。


第五条 读者遗失或损坏精装本,以平装本赔偿,遗失或损坏原版书,以影印书赔偿后,应补精装与平装、原版书与影印书的差价及每册加工费20元。 第六条 读者拆散书(刊),如缺页(包括插图、附表等),除每册应付装订费5元外,按罚款作如下处理:平装本罚款5元,精装本罚款10元,影印书罚款5元,原版书罚款10元。


第六条 读者遗失或损坏书刊,应主动申请处理和办理赔偿手续。如遗失或损坏书刊者逾期未还的,逾期罚款仍照章计算。


第七条 读者损坏书刊,若以原版书刊赔偿时,被损坏的书刊退给赔偿人;如系赔款,则不予以退还。


第八条 读者遗失的书刊赔款后,在从赔款之日起一个月内又找到原书刊且无损时,可将原书刊退回本馆,凭赔款收据退还所赔款项;如系赔偿与原版本相同的书刊,则所赔书刊不再退还,找回的原版书刊经本馆盖章注销后归赔书人所有。


第九条 本馆所收遗失、损坏书刊赔款及超期罚款一律上交学院财务。